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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受理申請體檢業務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九十六北市交監字第09660926500 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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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0)北市交監字第10062184800 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