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律師三人。 (二)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二人。 (三)勞工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 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