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 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律師二人、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二人、勞 工團體代表三人、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代表一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 得續聘之。 審核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其 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 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