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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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審核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勞動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
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律師二人、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二人、勞
工團體代表三人、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代表一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
得續聘之。
審核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其
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
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