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
,依據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設臺北市勞工權
益基金補助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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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律師三人。
(二)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二人。
(三)勞工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
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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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及其補助辦法之
諮詢及研議。
(二)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申請案件之審理。
(三)其他與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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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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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勞動基準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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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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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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