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七、發現有第二點所稱重大勞資爭議案,報經首長核定後,交由臺北市勞 動檢查處派員實施檢查。
八、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直接受理第二點所列相關案件,應依勞動檢查法第 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即依同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