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動字第1013973010 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7點、第8點,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七、發現有第二點所稱重大勞資爭議案,報經首長核定後,交由臺北市勞
    動檢查處派員實施檢查。

八、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直接受理第二點所列相關案件,應依勞動檢查法第
    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即依同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