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於 故意違反者,裁處罰鍰時,得按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重二 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本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人違反本法 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 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 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