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動字第 1096021655 號令修正發布新增第4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勞動檢查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於
    故意違反者,裁處罰鍰時,得按前點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準加重二
    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本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人違反本法
    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
    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
    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
    基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