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捐款管理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北市警安分督字第1143 051661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警察類 / 行政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以下稱本分局),員警每日堅守工作崗位,
保護民眾生活安全,對於轄區治安、交通維持與努力,有目共睹。近年來
,社會各界日漸重視並肯定警察同仁為治安、交通之貢獻辛勞,本分局為
鼓勵員警勇於任事,接受社會各界之主動捐款,惟為有效且合理運用本分
局所受贈之捐款,並使支出程序公開、透明化,爰訂定「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安分局捐款管理運用要點」,全文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與捐款者不得有業務監督、招標、履約關係。(第二點)
三、明定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第三點)
四、接受指定用途捐款之範圍。(第四點)
五、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會計程序辦理。(第五點)
六、指定用途捐款之支用程序、核定決行層級。(第六點)
七、捐款紀錄應予詳載並定期公開徵信。(第七點)
八、公開徵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第
    八點)
九、捐款由首長指派會計、督察(政風)、秘書(出納)及相關單位人員
    組成查核小組定期實施查核。(第九點)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