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970004601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109年7月24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 都市更新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原名稱為「臺北
市政府受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空地過大基地處理原則」,於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發布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
為「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以下簡
稱認定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起實施,作為本市認
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空地過大之依循。
現因應都市更新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爰修正
本認定基準第二點所援引都市更新條例之條次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基準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自行劃定之
    更新單元(以下簡稱自劃案件),並以採重建方式處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