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原名稱為「臺北 市政府受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空地過大基地處理原則」,於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發布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 為「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以下簡 稱認定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起實施,作為本市認 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空地過大之依循。 現因應都市更新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爰修正 本認定基準第二點所援引都市更新條例之條次文字。
二、本基準適用範圍,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自行劃定之 更新單元(以下簡稱自劃案件),並以採重建方式處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