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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6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都新字第09631098300號令訂 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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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都新字第101310494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1年7月16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受 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空地過大基地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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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新字第10970004601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109年7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