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四項登錄列冊暫免罰鍰執行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建字第104642372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並自104年10月7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都市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社區原核准機車位改為自行車位、汽車位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登錄
    列冊暫免罰鍰:
  (一)核准條件:
        1.單車道無法變更為雙車道,但不妨礙車輛通行,且未妨害或破
          壞停車空間範圍內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及防火避難設施。
        2.申請人需於切結書切結「同意停管處於騎樓側柱或適當地點張
          貼或設立禁停機車牌面」。
  (二)應備文件:
        1.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或具有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3.管理委員會出具之切結書(附件 A)。
        4.原使用執照核准圖說影本。
        5.現況圖說(需管理委員會核章)。
        6.現況相片(附件 B)。
  (三)執行程序:請管理委員會依都市發展局清查結果提出申請,都市
        發展局登錄列冊暫免罰鍰。

三、社區原核准機車位改為非停車位之其他公共使用者,由本府都市發展
    局登錄列冊暫免罰鍰:
  (一)核准條件:
        1.限民國99年 6月22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2.不妨礙車輛通行,且未妨害或破壞停車空間範圍內之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及防火避難設施。
        3.數量以法定及自設機車位原核准總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但配
          置位置不限。
        4.更改區域每年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 200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
        5.更改區域以供非營業使用者為限。
        6.申請人需於切結書切結「同意停管處於騎樓側柱或適當地點張
          貼或設立禁停機車牌面」。
  (二)應備文件:
        1.管理委員會出具之申請書(附件 C)。
        2.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或具有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4.管理委員會出具之切結書(附件 D)
        5.現況相片(附件 B)。
        6.當年度公共安全檢查證明書(附件 E)。
        7.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需建築師核章)。
        8.原使用執照核准圖說影本。
        9.現況圖說(需管理委員會及建築師核章,裝修與設備需註明材
          質)。
       10.當年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11.屬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或申請建造執照當時已辦理交通影響評估
          案件,必須檢附交通工程技師檢討簽證報告書。
  (三)執行程序:請管理委員會依都市發展局清查結果提出申請,都市
        發展局登錄列冊暫免罰鍰,爾後每年定期( 4月 1日至 6月30日
        )申報,應備文件中與前次申報內容相同者可免再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