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區原核准機車位改為自行車位、汽車位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登錄
列冊暫免罰鍰:
(一)核准條件:
1.單車道無法變更為雙車道,但不妨礙車輛通行,且未妨害或破
壞停車空間範圍內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及防火避難設施。
2.申請人需於切結書切結「同意停管處於騎樓側柱或適當地點張
貼或設立禁停機車牌面」。
(二)應備文件:
1.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或具有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3.管理委員會出具之切結書(附件 A)。
4.原使用執照核准圖說影本。
5.現況圖說(需管理委員會核章)。
6.現況相片(附件 B)。
(三)執行程序:請管理委員會依都市發展局清查結果提出申請,都市
發展局登錄列冊暫免罰鍰。
|
三、社區原核准機車位改為非停車位之其他公共使用者,由本府都市發展
局登錄列冊暫免罰鍰:
(一)核准條件:
1.限民國99年 6月22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2.不妨礙車輛通行,且未妨害或破壞停車空間範圍內之主要構造
、防火區劃及防火避難設施。
3.數量以法定及自設機車位原核准總數之二分之一為上限,但配
置位置不限。
4.更改區域每年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 200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
5.更改區域以供非營業使用者為限。
6.申請人需於切結書切結「同意停管處於騎樓側柱或適當地點張
貼或設立禁停機車牌面」。
(二)應備文件:
1.管理委員會出具之申請書(附件 C)。
2.使用執照存根影本。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或具有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4.管理委員會出具之切結書(附件 D)
5.現況相片(附件 B)。
6.當年度公共安全檢查證明書(附件 E)。
7.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需建築師核章)。
8.原使用執照核准圖說影本。
9.現況圖說(需管理委員會及建築師核章,裝修與設備需註明材
質)。
10.當年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11.屬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或申請建造執照當時已辦理交通影響評估
案件,必須檢附交通工程技師檢討簽證報告書。
(三)執行程序:請管理委員會依都市發展局清查結果提出申請,都市
發展局登錄列冊暫免罰鍰,爾後每年定期( 4月 1日至 6月30日
)申報,應備文件中與前次申報內容相同者可免再檢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