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落實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稱本局)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工作
,賦予各級消防人員保養責任,以確保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良好
性能,期能發揮最大救災、救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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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養制度:
(一)一級保養:由車輛裝備器材之使用或操作人員擔任,通常包括
每日保養檢查清潔、潤滑、加油添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定之
檢查,作業人員之修理,限於技術、工具、能力等,必要時在
有限範圍內行之。
(二)二級保養:由本局災害搶救科保養場(以下稱保養場)負責實
施定期潤滑保養,各項裝備旋緊、調整、小總成及零配件之更
換工作,由駕駛人員配合保養場技術人員實施。
(三)三級保養:係對零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由保養場
負責實施。
(四)四、五級保養:由保養場負責實施,如遇特殊車輛本身技術無
法完成,或特殊零件必須向原廠採購使用時,得報准委託代理
商或原廠技術人員配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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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養檢查:
(一)日保養檢查: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員擔任,分使用前、中、後之
檢查,檢查情形詳細紀錄於「消防(救護)車輛檢查紀錄表」
(如附件 1),如發現不正常現象,即予設法排除,在非本身
技術及工具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即停用,並陳報上級處
理。
(二)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使用人員按「車輛預防保養計
畫表」(如附件 2)排定時間負責實施保養,「消防車輛每週
檢查步驟、項目分配表(如附件 3)檢查,其重點在保管、潤
滑、維護、使用、操作等情形,並予以紀錄於「消防車輛器材
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如附件 4)備查,如發現損壞應立即
檢修或停用,並於「車輛搶救器材維護」系統填寫「報修請購
單」(如附件5)報請災害搶救科保養場處理。
(三)月保養檢查:由中隊長負責督導所屬各單位將所有車輛、裝備
、器材予以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要求不鏽、不破、不髒、不缺、按規定詳實記錄並陳報上級
,以作為考核依據。
(四)季保養檢查:由各大隊長負責,並指派適當人員組成檢查小組
實施(春、秋兩季為不定期檢查;夏、冬兩季為定期檢查)。
其檢查重點,在車輛裝備器材保管、保養維護、使用狀況、數
量清點、保養業務資料檢查核對及所屬單位保養業務執行情形
等。
(五)年度保養檢查:定於每年4月至6月間由局長(或業務副局長)
指定人員率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於兩週前公布「車輛
裝備器材保養競賽計畫」公布檢查時間、內容,事先通知受檢
單位,並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必要時由本局派員做不定期
檢查各單位車輛、裝備、器材預防保養工作實施情形,另車輛
裝備器材保養檢查競賽如遇疫情、天災等特殊情形,得視實際
情況予以停辦或展延辦理。
(六)月、季及年度之保養檢查,使用「消防車輛檢查評分表」如(
附件6)
(七)局、大隊、中隊、分隊實施保養檢查時機,依「消防車輛裝備
器材保養檢查週期表」(如附件7)辦理。
(八)「車輛預防保養紀錄表」、「車輛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
車輛檢查紀錄表」、「報修請購單」已建置於「車輛搶救器材
維護」系統內,採線上編排、記錄或報修。
(九)消防裝備器材管理維護檢查評分缺點評定標準(如附件 8)及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檢查評分表(如附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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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防保養計畫:
(一)本局訂定車輛全年度半年保養預定日程表後,由中、分隊擬定
預防保養計畫,將所屬車輛按照編號順序於全月各天中,預先
排定實施時間,平均分配全部車輛保養時間,並由大隊負責審
核確定。
(二)中、分隊依照表列日期實施週(月)保養工作,半年保養採進
場保養由保養場負責,中(分)隊實施保養後,應將保養情形
紀錄備查。
(三)保養場對於按照規定進場實施半年保養之消防(救護)車輛,
於實施保養後紀錄「消防局消防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
錄表」(如附件10)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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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用或報修車輛:
(一)停用車輛:車輛機件故障確定無法行駛或有安全顧慮或正在保
養維修中者,列為停用,待料維修不影響者,不得列為停用。
(二)車輛報修:
1.車輛故障時,保管人應先行排除,無法排除時,告知保養小
隊長、分隊長(或單位主管)。
2.報修前先與保養場技術人員聯繫,排定時間進場檢查車輛故
障原因。
3.車輛報修採線上報修,由車輛保管人進入「車輛搶救器材維
護」系統,填寫「報修請購單」,經單位主管線上核章後,
由保養場技術人員填寫請修項目、核修方式及料件,初審確
認後列印上陳。
4.半年定期保養車輛「報修請購單」,依約定時間於當日依前
述流程報修上陳。
5.緊急維(搶)修車輛,保養場得先行購料維修,車輛保管人
應於事後3日內補齊報修資料依線上報修程序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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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養競賽:
(一)保養競賽配分:
1.車輛實地檢查(70%):引擎、底盤及電器等。
2.業務檢查(20%):車輛文書及油料管理
3.搶救器材(5%):搶救器材管理及性能維護。
4.救生設備(5%):舟艇設備管理及性能維護。
5.因高救隊無搶救、救生等裝備器材,故將該分隊搶救器材(
5%)及救生設備(5%)之配分取消,業務檢查成績比例由
原本的20%改為30%。
(二)保養競賽車輛人力分組標準:
1.特種車輛之雲梯車、曲折車等於 4部小型勤務車,水箱車、
器材車等於2部小型勤務車。
2.依車輛比率與單位保養人員平均數為保養工作量,區分為六
組。
(三)保養競賽成績評定與獎懲:由本局派員或各大隊自行規劃後,
協同綜合企劃科及災害搶救科組成檢查小組,每年4月至6月擇
期辦理,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內容、分組情形,其競賽
成績評定與獎懲方式分別依個人成績與團體成績計算之,其獎
勵標準如下:
1.個人獎勵部分:(依成績排序)
(1)消防雲梯車組:各車評列為特優等時,車輛保管人嘉獎 2
次,但須符合下列獎勵額度。
a.各大隊各類雲梯車受檢總數在 4輛以下者,獎勵嘉獎額
度1名。
b.各大隊各類雲梯車受檢總數在5輛以上、8輛以下者,獎
勵嘉獎額度2名。
c.各大隊各類雲梯車受檢總數在 9輛以上、12輛以下者,
獎勵嘉獎額度3名,餘依此類推。
(2)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組:各車評列為特優等時,車輛
保管人嘉獎1次,但須符合下列獎勵額度。
a.各大隊各類消防車輛、警備車、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14
輛以下者,獎勵嘉獎額度2名。
b.各大隊各類消防車輛、警備車、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15
輛以上、29輛以下者,獎勵嘉獎額度4名。
c.各大隊各類消防車輛、警備車、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30
輛以上、 44輛以下者,獎勵嘉獎額度6名,餘依此類推
。
2.團隊獎勵部分:各大隊取前三分之一名次分隊(無條件進位
)各頒發績優獎牌 1座,分隊長(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各予
以嘉獎2次。
3.業務承辦單位及評比小組成員獎勵部分:
(1)業務科室承(督)辦人員各予以嘉獎1次,計2名。
(2)各大隊督(協)辦人員各予以嘉獎1次,計8名。
(3)各大隊業務承辦人各予以嘉獎2次,計4名。
(4)各大隊評比小組成員每人各予以嘉獎 1次,各大隊至多10
名。
(5)綜合企劃科承辦人員、保養場檢查人員及中、分隊傑出保
養小隊長或承辦人員,每人各予以嘉獎1次至多8名。
4.懲處標準:
(1)中、分隊團體保養競賽成績未滿70分者,中、分隊長(主
管)申誡 1次,大隊業務承辦人、分隊保養小隊長(業務
承辦人)申誡2次。
(2)個人保養競賽成績未滿70分者,車輛保養(保管)人申誡
1次,未滿60分者申誡2次。
(3)各單位所屬車輛、裝備、器材除故障已進場維修者外,應
一律參加受檢,如有規避檢查者,除成績以零分計算外,
該單位主管、保養業務承辦人申誡 2次,該管中隊長、大
隊業務承辦人應負監督不週之責。
(4)平時保養維護不當,致使機件損壞或應報停而未停用致遭
受損壞,或不遵規定故意肇事損毀,經查明屬實者,除應
依照有關獎懲規定予以懲處外,並應酌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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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般規定:
(一)本規定所用之表格,如日常檢查紀錄、預防計畫、工作紀錄及
車輛報修(附件1、2、4、5、10)已採無紙化,請各單位車輛
承辦人員填表時於「車輛搶救器材維護」系統內線上作業。
(二)消防車輛(包括編制內所有車輛)均應於「車輛搶救器材維護
」系統內建立「消防車輛登記卡」、「隨車裝備器材清單」(
製作財產登記卡)、「保養維修情形」等資料備份,以詳實該
車之完整動、靜態紀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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