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時,應依內政部訂頒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
書(以下簡稱申請書)逐欄填妥並簽名或蓋章,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
所申請,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傳真申請:應於接到受理之地政事務所電話通知後,申請人(
或代理人)到場領件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證明文
件供承辦人員核對。
(二)通信申請: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簽註「本影本與正本
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工本費(多退少補
)及掛號回郵郵資郵寄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
「通信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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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所依本要點受理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其處理時限依臺北市政
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之規定期限辦理。但依第二點第四款申請八十
三年以前地價謄本(申報地價)者,不在此限。
前二點之補正期間,於計算前項處理時限時,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
實施要點第九十一點規定得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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