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與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登字第1106026912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9點,並自110年11月1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資訊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時,應依內政部訂頒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
    書(以下簡稱申請書)逐欄填妥並簽名或蓋章,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
    所申請,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傳真申請:應於接到受理之地政事務所電話通知後,申請人(
          或代理人)到場領件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證明文
          件供承辦人員核對。
    (二)通信申請: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簽註「本影本與正本
          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工本費(多退少補
          )及掛號回郵郵資郵寄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
          「通信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字樣。

九、各所依本要點受理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其處理時限依臺北市政
    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之規定期限辦理。但依第二點第四款申請八十
    三年以前地價謄本(申報地價)者,不在此限。
    前二點之補正期間,於計算前項處理時限時,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
    實施要點第九十一點規定得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