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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與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地一字第9022230401號函訂頒全文1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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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 6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8)北市地一字第09831491100號 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施行(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受理通信申請地籍謄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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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136700 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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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1053087850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生效 (原名 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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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登字第1106026912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9點,並自110年11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