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防止偽冒事件處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登字第1126019506號 函修正第1點、第5點、第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1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一北市地一字第44578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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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0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北市地一字第30897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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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7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北市地一字第870250700號 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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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8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八北市地一字第8820753200 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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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一北市地一字第091330662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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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九十五北市地一字第095323441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防止偽造權利 書狀及有關證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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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7)北市地一字第0973249220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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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2612900號 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8點、第9點、第11點及第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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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5890 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8點至第11點、第14點,並自函頒日起 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防止偽造權利書狀 及有關證件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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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18960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 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防止偽造權利書狀及有關證件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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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登字第 10532299300 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及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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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登字第1106029176 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第7點、第8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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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登字第1126019506號 函修正第1點、第5點、第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止不法之徒偽(變)造權利
    書狀及有關證件至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申辦土地登記,
    損害登記名義人及善意第三人之權益,並加強本府所屬地政、戶政、
    稅捐、警察機關及外交部等機關間之聯繫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五、各所受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及設置、變更土地登記印鑑時,應切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件人員應依地政士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有關規定查驗申請人、
          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身分。
    (二)審查人員應加強查驗下列文件:
          1.權利書狀:查驗各項防偽措施、機關印信、首長職銜簽字章
            是否正確無誤及與地籍資料庫所登載之權利書狀字號是否相
            符。
          2.印鑑證明:查驗所蓋關防及主任簽名章是否與本市戶政機關
            函送備查之資料相符;並利用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
            對印鑑登記日期,如無法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依地政機關
            與戶政機關橫向聯繫作業原則,以傳真方式向轄區戶政事務
            所查詢。
          3.戶籍資料:為確認案附戶籍資料之真正,得利用內政部戶役
            政電子閘門系統線上查證,如無法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依
            地政機關與戶政機關橫向聯繫作業原則,以傳真方式向轄區
            戶政事務所查詢。
          4.授權書:應利用外交部海外授權書查驗案附授權書與系統查
            得內容是否一致,如無法以系統達成查詢者,應函送外交部
            查詢。

六、各所發現登記案件所附證件疑似偽(變)造之處理方式:
    (一)發現所附權利書狀、印鑑證明、身分證明及稅捐繳(免)納證
          明等有關文件可疑時,應即查調原登記案件資料核對或洽原核
          發機關查證。
    (二)發現疑似偽(變)造證件之核發機關為本府所屬戶政、稅捐機
          關者,應填具「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發現疑似偽(變)造證件
          查詢單」(附件一)連同相關證件傳真原核發機關查詢。
    (三)發現可疑之權利書狀為各所委託中央印製廠承印者,必要時得
          洽請中央印廠協助查證。
    (四)發現可疑之授權書,應函送外交部查證。
    (五)各所查證疑似偽(變)造證件時,必要時得洽本局政風人員協
          助。
    前項文件如有涉及本市其他各所轄區或他縣市不動產者,應通知管轄
    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