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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至第四十七條之五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權字第1126020468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 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地政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權字第1106015491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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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12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權字第1126020468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 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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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統一裁罰基準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