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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統一裁罰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7)北市觀行字第1073017 0800號令廢止,並自107年3月2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新聞類
/
新聞行政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北市新一字第8920670700號函訂 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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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九十五北市新一字第0953135880 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有線廣播電視 法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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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九十七北市觀行字第0973005 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97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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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7)北市觀行字第1073017 0800號令廢止,並自107年3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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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統一裁罰基準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