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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處理電影片映演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裁罰額度認定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7)北市觀行字第1073017 0800號令廢止,並自107年3月2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新聞類
/
新聞行政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1)北市觀行字第101330 53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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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7)北市觀行字第1073017 0800號令廢止,並自107年3月21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二、電影片映演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裁罰額度認定基準
法規異動
廢止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