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業奉總統於100年4月27日公布施行,茲因本府設立行政法人數
量陸續增加,為強化行政法人預算編製及監督機制,爰參酌行政院109年6
月 9日函頒修正之「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擬具「臺北市行政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共計六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
二、第二點明定本注意事項監督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執行之。
三、第三點明定行政法人就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預算之應辦理事項。
四、第四點明定監督機關監督行政法人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預算之應
辦理事項。
五、第五點明定行政法人預算書送臺北市議會作業事宜。
六、第六點明定行政法人預算書表格式訂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