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百十五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係依「中華
民國一百十五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第二十三點規定訂定。
二、適用範圍:
一百十五年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附屬單位預算則包括
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
三、主要內容:
本注意事項共分七章三十七點,其內容如次:
(一)第一章總則
本章明訂本注意事項之法令依據、適用範圍及預算政策目標。
(第一點至第三點)
(二)第二章預算案之籌劃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籌編原則辦
理。(第四點至第六點)
(三)第三章先期作業
本章明訂興建市有建物工程經費、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
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研究發展計畫、重大活動及出版
品計畫、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資訊及科技計畫、災害
防救計畫、本市公民提案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之提案及購置或興
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經基金評估擬編列預算辦理
者,分別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人事處、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資訊局、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民政局及財政局,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
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初審事宜。(第七點至第
十八點)
(四)第四章概算之編製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概算之編製原則、範圍及程序等事宜。(第
十九點至第二十五點)
(五)第五章概算之審查
本章明訂附屬單位概算之審查與核定程序。(第二十六點至第
二十七點)
(六)第六章預算案之編製
本章明訂本市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編製事宜。(
第二十八點至第三十一點)
(七)第七章附則
本章明訂授權主計處訂定編製日程表及概(預)算書表格式等
;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及本府核撥設立之行政法人,其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
稱市議會)審議者,應由各主管機關及監督機關依相關規定將
其本年度預算書,送請市議會審議;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則應由各主管機關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
畫送請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等事宜。(第三十二點至第三十
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