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知音時間辦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53275 8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5點至第7點,並溯及自 104 年11月6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知音時間辦理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民眾音樂表演空間,受理
    申請知音時間時段公開演出,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知音時間活動,係指民眾依本要點申請通過後得於特定時
    段在本處藝文大樓一樓大廳小舞台區公開表演音樂節目。

五、申請手續
  (一)檔期及申請時間:
        1.知音時間使用時段每個月兩場,演出時間為每月雙週三下午兩
          點三十分至四點三十分整。
        2.申請者應於演出前三個月向本處提出申請。
  (二)申請應附文件 :
        1.本處知音時間節目申請表(如附件)乙份。
        2.節目企劃書或節目單及演出者名冊乙份。
        3.以上送件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並退件。申請人之表演內容應取
          得創作者之同意或無著作權爭議,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
          請人自行負責。
  (三)送件方式 :
        1.親送:上班時間(9:00-12:00; 14:00-17:00,例假日及國定
          假日除外)至本處藝文大樓三樓藝文推廣課。
        2.郵寄: 105臺北市八德路三段二十五號,臺北市藝文推廣處藝
          文推廣課收。

六、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申請人及其成員須於三個月內未在本處知音時間時段演出。
  (二)申請人演出時須配合本處工作人員指示,並尊重大廳其他使用者
        權益,如有下列事項,本處得取消演出權利並停止受理申請檔期
        一年:
        1.申請人申請檔期通過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取消檔期者。
        2.演出時間未準時開場或延遲結束達30分鐘以上者。
        3.未經許可逕行更動、增設場地設施及音響設備等。
        4.因演出音量過大影響其他民眾權益,經勸阻而不配合者。

七、本要點經文化局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