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首席指揮遴選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臺北市立交響樂團(110)北市樂演字第1103004059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至第8點,並自111年1月3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人事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首席指揮其職掌如下:
    (一)擘劃本團音樂發展方向,並對樂團藝術水準負責。
    (二)樂團定期音樂會以首席指揮之規劃為主,如本團有辦理其他節
          目演出之需要,首席指揮也應提出相關規劃建議,但本團團長
          對其所規劃之節目有最後之行政裁量權。
    (三)於年度預算範圍內,排定及規劃樂團全年演出節目。
    (四)每年指揮六至十二場定期音樂會,駐團至少需達九週。
    (五)參與本團首席團員、助理指揮、演奏團員徵選與技術評鑑考核
          。
    (六)在任職期間,應與本團行政業務部門保持密切聯繫,以掌握本
          團音樂相關業務執行情況,並給予必要之行政協助與提供諮詢
          。
    (七)應有義務接受合約規定之相關績效評估或意見調查。

四、首席指揮遴選方式
    (一)組織「遴選委員會」
          1.由本團組織遴選委員會執行遴選工作。
          2.遴選委員會成員包括本團聘請之外部專家學者三人、樂團團
            長、樂團首席一人及團員代表二人,主席由遴選委員互推產
            生之。
          3.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4.遴選委員對於遴選過程之一切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二)首席指揮候選人應由下列方式產生:
          1.團員推薦:由樂團團員就本團曾合作過之客席指揮提名並獲
            得團員過半數決議通過;人選至多五名,並由首席會議排列
            順序。
          2.團長推薦:由樂團團長推薦,人選至多二名。
          3.外聘專家學者推薦:外聘專家學者推薦之人選至多三名。
    (三)遴選方式與程序:
          1.初選:由遴選委員會審查被推薦人影音及書面等相關資料,
            經討論後表決,選出至多五名候選人。由委員會考量候選人
            與樂團過往合作之經驗,決定是否安排遴選音樂會,並由遴
            選委員會推派代表與候選人進行訪談。
          2.複選:召開遴選委員會就遴選音樂會、訪談紀錄或其他相關
            資料綜合評估,依優先順序推出至多三名候選人名單。
          3.延攬:由本團依複選結果優先順序送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由本團進行延攬簽約。
          4.遴選作業期程與作業細則,由遴選委員會訂定之。

五、首席指揮採契約制,任期三年;期滿得予以續之,任期仍為三年。

六、本團應於首席指揮任期(含續任期)滿半年後,聘請外部專家學者三
    人,連同樂團團長、樂團首席一人及團員代表二人,共計七人組成「
    評核委員會」,針對其任期首年之演出進行評核,並在其任期滿一年
    半後,參酌樂團就每場次演奏會所做之團員意見調查統計、樂團之演
    奏水準、節目績效,及其所提出此後之訓練及演奏計畫進行評核,以
    決定續任或是啟動新首席指揮之遴選作業。

七、如「評核委員會」決定續任,則本團於首席指揮任期結束一年前,以
    書面協議續任相關事宜;若「評核委員會」之決議為啟動新首席指揮
    之遴選作業程序,原首席指揮將為當然候選人選之一,列入「團長推
    薦」名單,而本團必須於隨後半年內完成遴選作業。

八、如首席指揮於任期中未善盡職責,得由樂團提出評估報告(含團員與
    專家學者意見),送文化局備查後,得終止契約,日後也不得列入遴
    選推薦名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