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教體字第1093549229號令修正發 布第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各場館設施申請及繳費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團體應具備公函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須持身分證明
          文件。
    (二)除本府各機關及區公所外,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三個月至二星
          期,填寫場地使用申請書(附件一),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但
          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使用前二星期申辦,經區公所同意
          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使用期間每次以三個月為限;屆期如無其他核准登記使用
          者,得申請繼續使用。
    (四)經審查核准者,應於使用前二星期繳清保證金及各項費用,並
          依核准申請內容使用。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並經區公所同意
          者,不在此限。
    申請使用各場館設施舉行大型群聚活動者,應於使用前四十日,檢具
    場地使用申請書、大型群聚活動方案說明(附件二)及大型群聚活動
    安全工作計畫書(附件三),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轉送相
    關權責機關進行審核,其餘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大型群聚活動,係指舉辦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
    小時以上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