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社區發展基金設置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社區字第1100582141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社區發展協會得設置社區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依預算程序編列之補助經費。
    (二)社區捐款之收入。

三、社區發展協會應將基金存入當地金融機構,並取得二年期以上之定期
    存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