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區發展協會得設置社區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本府社會局依預算程序編列之補助經費。 (二)社區捐款之收入。
三、社區發展協會應將基金存入當地金融機構,並取得二年期以上之定期 存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