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非漁業用船舶申請進出漁港,應於預定進出漁港三日前,填具申請表
(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執行機關應發給許可文件並副知船舶所屬航
政機關、當地巡防機關及區漁會:
(一)有效期限內之遊艇證書、小船執照、船舶檢查證書、客船安全證
書或貨船搭客證書影本。
(二)船舶船主為個人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船舶船主為公
司或商號者,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國民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核准得為附款,其因漁港建設及活動需要或妨礙漁港安全及管理
者,執行機關得變更或廢止之。
許可期間,除經執行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停泊漁港者外,以一日為
限,並於完成申請目的後,應即離港,不得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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