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非漁業用船舶申請進出漁港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農漁字第1073331143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非漁業用船舶申請進出漁港,應於預定進出漁港三日前,填具申請表
    (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執行機關應發給許可文件並副知船舶所屬航
    政機關、當地巡防機關及區漁會:
  (一)有效期限內之遊艇證書、小船執照、船舶檢查證書、客船安全證
        書或貨船搭客證書影本。
  (二)船舶船主為個人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船舶船主為公
        司或商號者,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國民身
        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核准得為附款,其因漁港建設及活動需要或妨礙漁港安全及管理
    者,執行機關得變更或廢止之。
    許可期間,除經執行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停泊漁港者外,以一日為
    限,並於完成申請目的後,應即離港,不得停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