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收入中屬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第二項規定成本部分收入。 二、上級機關核撥之補助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