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5年4月28日基隆市政府九十四基府行法壹字第0950046667B號 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並增訂14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有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所親自
  駕駛之車輛或由其眷屬駕駛乘載身心障礙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在座者,
  免費停車四小時。
  前項身心障礙者車輛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備齊停車位識別證、
  身心障礙手冊供查驗,始得免費停車四小時。未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識別證正本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張貼於前擋風玻璃內明顯處者,不予
  優惠停車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