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新竹市政府核定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5點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派(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及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四人。
  (二)本市轄區內兒童福利、家長、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四人。
  (三)本市轄區內保母及托嬰中心代表二至四人。
  (四)本府勞工處及新竹市衛生局等處局代表各一人。
  (五)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
    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
    主席。
    本委員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