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派(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及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四人。
(二)本市轄區內兒童福利、家長、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四人。
(三)本市轄區內保母及托嬰中心代表二至四人。
(四)本府勞工處及新竹市衛生局等處局代表各一人。
(五)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
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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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
主席。
本委員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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