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應附表件及裝訂次序:
(一)申請表。
(二)社會救助調查表。
(三)全戶電子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記事)。
(四)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最近來往一年明細。
(五)國稅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相關證明。
(六)十五歲以上者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七)切結書(申請人應簽名蓋章)。
(八)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影本
、印章。
(九)由兒童少年之實際照顧者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或切結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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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符合前述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表、社會救助調查表,並檢附近三個
月內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戶長之印章及需附各種相關證明文
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及其家屬之所得、納稅證明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
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但所提供
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
其他戶籍資料,由鄉(鎮、市)公所逕向戶政單位洽詢。
(三)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
初審,報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鄉(鎮、市)公所轉知申請人
。
(四)申請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備齊 證件提出申請,鄉(鎮、市)公
所初審後於每月二十日前送達本府(以收文日為準),經複審符
合規定者,當月份起即發給生活扶助費,十六日以後提出,自次
月份起發給生活扶助費。資料不全者,以公文補送資料日期為生
效日。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統一逕由郵局撥款入帳。
(六)鄉(鎮、市)公所應確實辦理初審工作,如有不實申報,懲處相
關人員。倘不符本要點規定,為節省行政程序,應逕退申請人,
免將案件送本府審核。
有關辦理本項工作人員之獎懲,參照社會救助調查工作實施計畫規定
予以敘獎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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