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共行政役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分發服役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桃園市政府府民兵字第 1050272459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家庭因素役男分發原則如下:
    (一)服勤單位按家庭因素役男徵集入營順序,於役男專業訓練結訓
          後,分發距離役男住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之服勤處所服役。
    (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次以前出生之家庭因素役男(役期為一年)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之家庭因素役男(役期為四個
          月),依本要點所定優先順序及分發原則予以分發服勤處所。
    (三)家庭因素役男經分發服勤處所後發生停役,經核定回役時,仍
          應於原服勤處所服勤。
    服勤單位負責接返役男,協調服勤處所辦理役男交接作業,銜接管理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