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庭因素役男分發原則如下: (一)服勤單位按家庭因素役男徵集入營順序,於役男專業訓練結訓 後,分發距離役男住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之服勤處所服役。 (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次以前出生之家庭因素役男(役期為一年)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之家庭因素役男(役期為四個 月),依本要點所定優先順序及分發原則予以分發服勤處所。 (三)家庭因素役男經分發服勤處所後發生停役,經核定回役時,仍 應於原服勤處所服勤。 服勤單位負責接返役男,協調服勤處所辦理役男交接作業,銜接管理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