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桃園縣政府府財產字第1020231668號令修正發布第 22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二、財政局於核定讓售價格後,應於十日內通知承購人於收受繳款通
        知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繳款;承購人逾期未繳者,由本府註銷讓
        售,並得辦理標售。但辦理標售前,原承購人如再申請讓售,而
        未逾原處分期限者,得重新估價讓售原承購人。
        承購人於繳款期限內對前項讓售價格提出異議,經查明後維持原
        價格者,得扣除異議處理期間後,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繳款期限
        ,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利息。但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
        逾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