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財政局於核定讓售價格後,應於十日內通知承購人於收受繳款通 知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繳款;承購人逾期未繳者,由本府註銷讓 售,並得辦理標售。但辦理標售前,原承購人如再申請讓售,而 未逾原處分期限者,得重新估價讓售原承購人。 承購人於繳款期限內對前項讓售價格提出異議,經查明後維持原 價格者,得扣除異議處理期間後,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繳款期限 ,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利息。但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 逾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