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 3月 5日桃園縣政府府教學字第0910044174號函修正發布第 1 點、第 4點、第 6點、第14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
    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擔任正式教師實際
    專職任教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另申請留職停薪進修者應至少於本縣專職任教滿一年以上。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本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
        送或指派,其薦送或指派手續由本府逕行辦理。
  (二)各校教師參加國內各項進修應於報名前二週檢附申請表件及甄試
        簡章影本,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審核核可始得報考。
  (三)同一學校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超過該學年度教師員額編制
        百分之五限制時(不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期部分辦公時
        間進修)報考前應由學校排定進修先後順序,其排定辦法經學校
        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考取後由各校自行核定,免再報府核備;
        參加部份辦公時間進修者,錄取後應檢具相關文件〈學校同意進
        修文件、教師進修申請書及考取通知書等〉連同「部份辦公時間
        進修人員名冊」報本府備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期部分
        辦公時間進修者,錄取後由各校填具「教師兼行政人員寒暑期部
        分辦公時間方式進修人員名冊」並檢具相關文件報府。
  (五)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應於每學期開學將課務
        表送予學校人事單位查核。
  (六)奉准參加寒暑期進修之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其學年度之休假應先予
        事前管制,進修期間依規定每週一日(或兩個半日)以公假登記
        ,餘由其休假天數中抵扣,休假天數不敷抵扣者,同意續以公假
        登記;惟需續以公假登記部分,應連同上課課程表報府核備,另
        屬寒暑期進修之兼任行政職之教師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不得於一
        般上班時間(學期中),利用每週八小時之公假上課,並應於「
        兼任行政職務」原因消滅後即報府核備變更進修方式。
  (七)教師自費利用寒暑假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進修或
        訓練,事先擬具出國進修計畫,並經服務學校及本府審查通過者
        ,給予公假前往,惟需於開學前返國,另教師兼行政職者其給假
        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八)教師申請赴國內外大專院校留職停薪進修者,報名前須經學校同
        意,並應於錄取或申請核可入學後報府核備(教師申請赴國外進
        修者,經進修學校錄取或申請核可入學相關文件須翻譯且應經公
        證或認證)。
  (九)教師參加各項進修未依規定之程序報經核准者,依情節輕重議處
        相關失職人員。

十四、進修補助以同等級學歷一次為限,同時經核准有案進修兩種以上學
      程者擇一補助,若與原學歷同等級之進修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