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府核發設置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同意函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受理申請案後,邀集申請人向本府相關機關、風 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所在地區公所及民意代表簡報,並得辦理會 勘。 (二)籌設計畫書分會本府相關機關審查後,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彙整相 關機關審查意見,視審查意見要求補正或予以退件。 (三)召開本府專案會議審查,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予以核發同意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