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備創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桃園市政府府經公字第 1060254466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府核發設置風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同意函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受理申請案後,邀集申請人向本府相關機關、風
        力發電廠或風力機組所在地區公所及民意代表簡報,並得辦理會
        勘。
  (二)籌設計畫書分會本府相關機關審查後,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彙整相
        關機關審查意見,視審查意見要求補正或予以退件。
  (三)召開本府專案會議審查,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予以核發同意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