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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銷、畜 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及構造認定基準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桃園市政府府都建照字第 1080082267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建設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桃園市政府府都建照字第 1040143956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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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桃園市政府府都建照字第 106031001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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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桃園市政府府都建照字第 1080082267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三、桃園市轄內已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給證明文件之非供給居住使用之農 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及林業設施,向本府提出建造執照或臨時建 築許可申請時,依附表規定條件認定得免設計、監造及承造項目及其 設施範圍。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