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桃園縣政府府農務字第10200831551號令修正發布第 1點、第5點、第7點、第8點;並自102年4月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農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規範依據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
    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七點規定訂定之。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具實施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工作開始前十五
    日向本府提出申請及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一)辦理單位。
  (二)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地點及方式、重要工作項目。
  (四)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果。(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
        註明規格、用途)等。
  (五)計畫項目細部說明書。
  (六)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七)填寫實施計畫書(如附表一)。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補助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或農漁民應於實施計畫
        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填具領款收據、檢具成果報告、實際支用
        明細表或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受部分
        補(捐)助時,除本府補(捐)助額度內仍須檢附各項友出憑證
        正本外,其餘得檢附影本);如屬全額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報本府撥款。
  (二)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規定所產生
        之利息繳回本府。
  (三)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
        查核。
  (四)補助經費屬工程部分,需分期撥款者,於工程發包後檢附合約書
        ,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再依執行率或工程估驗進度逐次撥款
        ,工程驗收完成後檢據撥付尾款。若為特殊工程經簽奉核可,得
        依合約書內容規定,並不受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第一款規定限制
        。
  (五)若因特殊需要於計畫執行前預付經費撥款者,須事先專案簽奉核
        准。
  (六)申請補助計畫無法在限期內完成或在年度內前無法完成者不予撥
        付尾款,雖發生權責,仍不予保留,如因天然氣候或不可抗拒因
        素影響執行進度及經費核銷,須敘明理由,專案簽奉核准,辦理
        是項計畫補助款保留。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實施計畫,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
        之適當位置印明「桃園縣政府補助」字樣。

八、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於受補助設備明
        顯處,標示補助年度、計畫名稱及補助單位名稱。
  (二)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
        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
        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
        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
        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於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
        府提交執行成報告備查,且業務單位應確實追蹤計畫執行成果、
        評估補助效益,如有賸餘款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並將督導及考
        核結果,作為下次或以後年度補(捐)助該民間團體或個人之參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