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賠字第1060129678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政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法務局局長
    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財政局、地政局、工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及主計處簡
        任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等六人。
  (二)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府依前項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
    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