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召集人,法務局局長 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財政局、地政局、工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及主計處簡 任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等六人。 (二)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 前項聘任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府依前項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 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