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獎勵方式: (一)語言類及歌謠類獎勵名額至多各三名,文學類及戲劇類獎勵名 額至多各一名,得獎者由本府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並頒發獎 狀及獎座。 (二)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 之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從缺。
八、繳交資料如有偽(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本府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並追還已核發之獎狀及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