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表揚績優客語薪傳師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桃園市政府府客文字第1100125005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獎勵方式:
    (一)語言類及歌謠類獎勵名額至多各三名,文學類及戲劇類獎勵名
          額至多各一名,得獎者由本府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並頒發獎
          狀及獎座。
    (二)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
          之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從缺。

八、繳交資料如有偽(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本府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並追還已核發之獎狀及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