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使用者申請及作業規範
一、申請使用權限:
(一)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於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網站(http://www.land.taichung.gov.t
w )下載專區/輸入關鍵字地政資訊/搜尋,下載填寫「
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如附表一,逐級核章至
機關(單位)一層主管後,一般使用者免備文送本局資訊
室提出申請;接獲核准通知後,執自然人憑證至地政資訊
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網站( http://glir.land.moi.gov.tw
)申請表項下,帳號申請/使用者申請項目登錄使用者資
料後,取得憑證序號、送出資料,俟本局於系統上核准使
用權限,系統即自動發送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帳號已核可
,使用者即可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使用。
(二)使用者若調、離職或退休時應立即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
構使用者申請表」如附表一,向本局申請異動或註銷使用
權限。
(三)使用者逾 3個月未使用系統,系統將自動暫停其使用權限
,若欲繼續使用,請向本局資訊室提出重新啟用本系統使
用權限需求。
(四)使用者逾 6個月未使用系統,本局將逕行撤銷其使用權限
,若仍有使用需求,應依第(一)款程序重新辦理。
二、使用者應親自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核准使用人員,不得擅自將自然人憑證借予他人查詢資料,並僅
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
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於查詢資料時
,系統「申請案號或事由」欄位應詳實填載查詢資料之依據與辦
理業務說明。
三、使用者查詢地籍資料應填寫登記簿:
地籍資料查詢登記簿(如附表二)依式逐日填寫、陳核,由使用
者每季裝訂成冊供後續稽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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