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臺中市政府中市新行字第1100002079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至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新聞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前以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中市新行字第一0九000
二二一八號函訂定「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評審委員會設置
要點」在案。為因應業務執行面之需要,爰修正本要點部分規定,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委員會副召集人及其兼任方式。(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修正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規定,並刪除續任次數限制。(修正規定第
    四點)
三、修正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之代理方式。(修正規定第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新聞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新聞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新聞局就漫畫(
    圖文創作)、動畫、遊戲相關產業或學界代表聘(派)兼之。
〔立法理由〕
為因應業務執行面之需要,爰增訂本委員會副召集人,由新聞局副局長兼
任,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新聞局人員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立法理由〕
由於漫畫產業規模較小,具完整專業經歷且亦不得具相關迴避事由條件之
委員尋找不易,致實務執行顯有困難,爰修正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並刪
除續任次數限制。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新聞局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立法理由〕
有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之情形,修正第一項由副召集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