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新聞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新聞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新聞局就漫畫(
圖文創作)、動畫、遊戲相關產業或學界代表聘(派)兼之。
〔立法理由〕 為因應業務執行面之需要,爰增訂本委員會副召集人,由新聞局副局長兼
任,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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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新聞局人員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立法理由〕 由於漫畫產業規模較小,具完整專業經歷且亦不得具相關迴避事由條件之
委員尋找不易,致實務執行顯有困難,爰修正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並刪
除續任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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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新聞局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立法理由〕 有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之情形,修正第一項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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