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於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中市主五字第一00000七 六七九號函訂定「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核定各類會計制度程序」,並於同日 下達施行。茲為配合實務運作需求,爰修正本程序,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會計法第十八條及現行實務運作需求,修正會商及核定處理程序 ,並整併現行規定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增訂臺中市和平區會計制度之訂定及修正,應依會計法第十八條第二 項及第四項規定,會商各關係機關及審計機關後,報經上級主計機關 核定。(修正規定第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