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銷毀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主五字第1100277198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主計類

立法總說明

為使本市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有一致性規範,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
日以府授主五字第一0一000二一三六號函訂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
校會計檔案銷毀注意事項」,並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一百零五年
五月三十日歷經二次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市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銷
毀注意事項」。為紓解各機關學校會計憑證存管壓力及實務需要,參酌審
計部訂定之「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銷毀會計
憑證處理原則」,爰修正本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會計檔案類別及保存年限移至附件一,酌修附件二有關九十年度以
    前(含)會計檔案屬性分類,並調整附件順序。(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為紓解各機關學校會計憑證存管壓力,參採「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
    會計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銷毀會計憑證處理原則」,增訂已保存五
    年以上之會計憑證可提前辦理銷毀之程序。(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刪除附件四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內關於會計帳表傳票憑證名稱等範例文
    字。(附件四)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