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都設字第 1090308101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25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業經臺中市政府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以府
授都建字第0九九一00三五四五號函訂定下達,其後歷經三次修正。茲
為配合市政施政計畫,爰修正本規範相關規定以臻完備,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增訂經都市計畫指定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之審議類型。(修正規定第
    二點)
二、調整報告書之設計圖樣內容項目。(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設計人應於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時備妥模型。(修正規定
    第七點)
四、核發審定書前應繳交項目、方式及合併現行規定第十一點繳交之數位
    模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五、鄰近街廓量體模型與容積移轉前後之說明呈現方式。(修正規定第十
    二點)
六、新增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七、調整法定退縮之公共開放空間配置與項目、新增法定喬木米徑規定、
    複層式綠化及格柵百葉間距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八、刪除車行道路及人行步道燈光照明之明度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
九、調整屋頂層植栽綠美化方式、屋頂附建設施項目、欄柵間距及施工綠
    籬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十、低碳停車位規定及機車停車位設置標準。(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十一、刪除垃圾收集子車進出之通道及臨停操作空間之規定。(修正規定
      第二十一點)
十二、調整招牌廣告物設計方式之說明內容。(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
十三、新增簡化審議程序項目。(修正規定第二十四點)
十四、建築立面之公司商標設置、審定書裝訂方式及刪除違規處理方式。
      (修正規定第二十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