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
查驗業務之社團法人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
並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核備而得於臺中
市(以下簡稱本市)執行業務者。
(二)簡易室內裝修,係指依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建築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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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委託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應由雙方訂
定行政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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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休閒娛樂服務業及電子遊戲場業外,申請簡易室內裝修之建築物,
其申辦程序如下:
(一)裝修圖說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
員簽章負責,免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如涉及分間牆變更者,
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於申報施工及工程完竣審查時,由消防設備師或消
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負責,免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審查。
(三)施工完竣後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查驗簽章。
前項第二款簽證文件副本應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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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改正期限為六個月;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
修改期限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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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辦理;簡易室內裝修申請
書表文件如附表;必要時審查機構得報請都發局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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