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機構作業事項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中市都管字第1070069571號 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第11點及第14點附表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
        查驗業務之社團法人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
        並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核備而得於臺中
        市(以下簡稱本市)執行業務者。
  (二)簡易室內裝修,係指依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建築
        物。

三、本府委託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應由雙方訂
    定行政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之劃分。

五、除休閒娛樂服務業及電子遊戲場業外,申請簡易室內裝修之建築物,
    其申辦程序如下:
  (一)裝修圖說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
        員簽章負責,免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如涉及分間牆變更者,
        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於申報施工及工程完竣審查時,由消防設備師或消
        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負責,免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審查。
  (三)施工完竣後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查驗簽章。
    前項第二款簽證文件副本應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備查。

十一、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改正期限為六個月;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
      修改期限為三個月。

十四、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辦理;簡易室內裝修申請
      書表文件如附表;必要時審查機構得報請都發局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