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建築物造價標準表乃臺中市政府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 前段規定所訂定,並以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府授都建字第0九九一00三 五四五號函訂定下達,並經多次修正規定,該標準表內工程造價,自一百 零八年修正迄今已達應調整年度,為使臺中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更能反映物 價調整之幅度,爰修正本表內容,其修正內容為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銜接表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之增加幅度,將全部 構造別之工程造價往上調整百分之三點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