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都計字第1090142302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9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都發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各都市計畫區土地涉及低使用價值變更為高使用價值時,都市計畫
委員會要求變更範圍內提供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為使
相關回饋比例及內容有共通審議標準,爰依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
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作為全市性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審議標準。全文共計九點,其重點說
明如下:
一、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回饋比例。(第二點)
三、回饋對象及回饋時點。(第三點)
四、回饋內容。(第四點)
五、回饋方式。(第五點)
六、辦理回饋事宜所生費用,由回饋者負擔。(第六點)
七、未依規完成回饋事項之處理方式。(第七點)
八、得減免回饋之情形。(第八點)
九、除外規定。(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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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