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南投縣政府府授文資字第09901011190號函修正發布 第 3點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21人,其中置主任委員 1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2
    人,由本府副縣長、秘書長兼任;機關代表 4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
    、建設處處長、地政處處長及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各類審酌實際需
    要及下列專長領域,分設各類組,並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一)文化資產綜合類:具有歷史、法律、都市計畫、地政、觀光等相
        關專長背景者 4人。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具有古蹟修復與
        再利用、景觀、文化產業、歷史街區及都市設計專長背景者 4人
        。
  (三)遺址、古物類:具有考古學與人類學、古物學專長背景者 3人。
  (四)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類:具有工藝、美術、傳統藝術、民
        俗及有關文物專長背景者 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