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21人,其中置主任委員 1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2
人,由本府副縣長、秘書長兼任;機關代表 4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
、建設處處長、地政處處長及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各類審酌實際需
要及下列專長領域,分設各類組,並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一)文化資產綜合類:具有歷史、法律、都市計畫、地政、觀光等相
關專長背景者 4人。
(二)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具有古蹟修復與
再利用、景觀、文化產業、歷史街區及都市設計專長背景者 4人
。
(三)遺址、古物類:具有考古學與人類學、古物學專長背景者 3人。
(四)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類:具有工藝、美術、傳統藝術、民
俗及有關文物專長背景者 3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