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80093081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及第9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處理小組認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本府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
    由本府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處理小
    組審議,簽奉核准後,逕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或就請求事項未提出具體事證,不能補正
        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重複請求賠償。
  (五)請求權罹於時效。
  (六)依請求權人之書面資料,並非請求國家賠償。

九、鄉(鎮、市)公所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協議賠償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者,得逕行決定;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報請本府核定。
    前項協議賠償金額經報請本府核定者,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於案件送
    會五日內擬具處理意見並檢附有關案卷送行政處(法制科)提報處理
    小組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