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處理小組認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本府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
由本府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處理小
組審議,簽奉核准後,逕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或就請求事項未提出具體事證,不能補正
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三)請求權人並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重複請求賠償。
(五)請求權罹於時效。
(六)依請求權人之書面資料,並非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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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鄉(鎮、市)公所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協議賠償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者,得逕行決定;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報請本府核定。
前項協議賠償金額經報請本府核定者,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於案件送
會五日內擬具處理意見並檢附有關案卷送行政處(法制科)提報處理
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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