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由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四)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一人。
(五)本府城鄉發展處代表一人。
(六)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委員如因職務異動,其接任者為當然遞補之人選
;第七款學者專家,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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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處派員
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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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工務處於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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