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雲林縣政府府財務一字第 1045202576號函修正發布 第6點至第9點點次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之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
    ,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抽查。本府財政處於年度開始前彙整本府各主辦
    考核機關單位之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通知各鄉(鎮、市)公所,並
    得視考核作業需要,請鄉(鎮、市)公所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
    。各鄉(鎮、市)公所對於本府主辦考核單位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
    ,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其不予配合時,本府除列入年度考核獎懲外
    ,並作為未來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七、本府各主辦考核單位應視考核項目性質,分別訂定考核作業期程,並
    依上述期程,於每年第二季結束後將考核結果送本府財政處彙辦。

八、本府得依考核結果,對於考核成績前四名之鄉(鎮、市)公所增加所
    獲之下年度縣統籌分配稅款(新台幣):第一名二百萬元、第二名一
    百五十萬元、第三名一百萬元、第四名五十萬元(取三所)。

九、各鄉(鎮、市)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