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之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
,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抽查。本府財政處於年度開始前彙整本府各主辦
考核機關單位之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通知各鄉(鎮、市)公所,並
得視考核作業需要,請鄉(鎮、市)公所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
。各鄉(鎮、市)公所對於本府主辦考核單位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
,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其不予配合時,本府除列入年度考核獎懲外
,並作為未來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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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主辦考核單位應視考核項目性質,分別訂定考核作業期程,並
依上述期程,於每年第二季結束後將考核結果送本府財政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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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得依考核結果,對於考核成績前四名之鄉(鎮、市)公所增加所
獲之下年度縣統籌分配稅款(新台幣):第一名二百萬元、第二名一
百五十萬元、第三名一百萬元、第四名五十萬元(取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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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鄉(鎮、市)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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