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雲林縣政府府城字第1027705520號函修正發布第 3 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之;副主任委員,由城鄉發展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
    列人員派聘之: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
        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派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