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之;副主任委員,由城鄉發展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 列人員派聘之: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 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派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