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 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二月 一日施行。